綠色食品認證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(以下簡稱證書)的頒發(fā),、使用和管理,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、農業(yè)部《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》,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《集體商標,、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》,制定本辦法,。
第二條 證書是綠色食品標志使用人(以下簡稱標志使用人)合法有效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憑證,,證明其申報產品通過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合格,符合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條件,。
第三條 證書實行“一品一證”管理制度,,即為每個通過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合格產品頒發(fā)一張證書。
第四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(fā)展中心(以下簡稱中心)負責證書的頒發(fā),、變更,、注銷與撤銷等管理事項,。
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(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)負責證書轉發(fā)、核查,,報請中心核準證書注銷,、撤消等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證書的頒發(fā),、使用與管理
第五條 證書頒發(fā)執(zhí)行中心的《綠色食品頒證程序》,。
第六條 證書內容包括產品名稱、商標名稱,、生產單位及其信息編碼,、核準產量、產品編號,、標志使用許可期限,、頒證機構、頒證日期等,。
第七條 證書分中文,、英文兩種版式,具有同等效力,。
第八條 證書有效期為三年,,自中心與標志使用人簽訂《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》之日起生效。
經審查合格,,準予續(xù)展的,,證書有效期自上期證書有效期期滿次日計算。
第九條 獲證產品包裝標簽在標識證書所載相關內容時,,應與證書載明的內容準確一致,。
第十條 證書的頒發(fā)、使用與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(jiān)督,。
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,、偽造、冒用,、買賣,、轉讓證書。
第三章 證書的變更與補發(fā)
第十二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,,標志使用人的產地環(huán)境,、生產技術、質量管理制度等沒有發(fā)生變化的情況下,,單位名稱,、產品名稱、商標名稱等一項或多項發(fā)生變化的,,標志使用人應辦理證書變更,。
第十三條 證書變更程序如下:
(一)標志使用人向所在地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,,并根據(jù)證書變更事項提交以下相應的材料:
1.證書變更申請書;
2.證書原件,;
3.標志使用人單位名稱變更的,,須提交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變更批復復印件及變更后的營業(yè)執(zhí)照復印件;
4.商標名稱變更的,,須提交變更后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,;
5.如獲證產品為預包裝食品,須提交變更后的預包裝食品標簽設計樣張,。
(二)省級工作機構收到證書變更材料后,,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,并提出初審意見,。初審合格的,,將申請材料報送中心審批;初審不合格的,,書面通知標志使用人并告知原因。
(三)中心收到省級工作機構報送的材料后,,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手續(xù),,并通過省級工作機構通知標志使用人。
第十四條 標志使用人申請證書變更,,須按照綠色食品相關收費標準,,向中心繳納證書變更審核費。
第十五條 證書遺失,、損壞的,,標志使用人可申請補發(fā)。
第四章 證書的注銷與撤銷
第十六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,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,由標志使用人提出申請,省級工作機構核實,,或由省級工作機構提出,,經中心核準注銷并收回證書,中心書面通知標志使用人,,并予以公告:
(一)自行放棄標志使用權的,;
(二)產地環(huán)境、生產技術等發(fā)生變化,,達不到綠色食品標準要求的,;
(三)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喪失綠色食品生產條件的;
(四)因停產,、改制等原因失去獨立法人地位的,;
(五)其他被認定為可注銷證書的,。
第十七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,由中心撤銷并收回證書,,書面通知標志使用人,并予以公告:
(一)生產環(huán)境不符合綠色食品環(huán)境質量標準的,;
(二)產品質量不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的,;
(三)年度檢查不合格的;
(四)未遵守標志使用合同約定的,;
(五)違反規(guī)定使用標志和證書的,;
(六)以欺騙、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標志使用權的,;
(七)其他被認定為應撤銷證書的,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。
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,,原2004年頒布實施的《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證管理辦法》同時廢止,。